各学院学工老师:
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通知精神,现启动2020年“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”(夏季)和“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”(夏季)的评选工作,相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评选范围、评选条件,请参见学工部通知(附件5)
二、评选程序
1.毕业生班级等基本组织单位组织民主评议,同时应发挥党、团支部作用,经班主任、辅导员同意后,向本院学生奖励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(以下简称工作小组)提出推荐名单;被推荐的学生通过学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申请。
2.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名额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本院应届毕业生总人数15%的比例确定,“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”从“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”中择优评选,评选比例不超过本院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5%。对曾获得北京大学“示范班集体”(或在2018年以前获得过“优秀班集体”)的毕业生班级,额外增加1个优秀毕业生名额。具体评选名额另行通知。
3.工作小组将初评结果在本院进行公示,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。
4.就业学生典型和参军学生典型由学校相关部门提名推荐,评选名额单列。评选名额单列的提名推荐人选纳入所在学院初评结果中一并公示。
5.拟定于5月18日或19日(暂定)召开院奖励评审委员会,审议各学院推荐名单。
三、工作要求
1.各学院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教育、鉴定工作结合起来,注重发挥评选工作的榜样示范效应,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,并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毕业生榜样进行发现和宣传,展现出“圆梦新一代”的精神面貌。请各学院推荐1-2名优秀毕业生典型,学校将开展优秀毕业生代表的宣传报道。
2.4月16日-4月26日,完成民主评议和提名推荐。被推荐的学生通过学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请,申请路径:登录校内门户—学工部业务—申请单项奖励。校级、市级优秀毕业生请分别通过系统进行申请。
3.4月27日-5月15日,各学院完成初评、公示和优秀毕业生典型的遴选。
4.各学院于5月15日前提交电子版材料包括:1)评选工作说明;2)北京市优秀毕业生名单;3)优秀毕业生候选人汇总表;4)优秀毕业生典型推荐材料(附件1、2、3、4)。
5.对已经被评为优秀毕业生,但在毕业离校前出现不符合优秀毕业生要求情况的学生,各学院须及时书面报告学生工作部,学校将不授予其荣誉称号、已发证书的收回证书。
联系人:武娟 联系电话:26032290
学生工作处
2019年4月15日